长春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长春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追求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7。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董事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经学术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董事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置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术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可以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长春科技学院
2022年11月22日